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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资源"国策条款的法教义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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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实施宪法上的"节约资源"国策条款,需准确把握和充分理解"节约资源"国策条款的规范含义.就立宪背景来看,1982年《宪法》将"节约资源"规定为国策条款,是改革开放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必然选择,立法目的在于把有限的资源集中到经济建设上来,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其核心目标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其准确的宪法定位是"为实现国家核心目标而采取的必要手段".在规范含义上,节约既包含实体上的节俭、节省,也包含手段上的管理和控制.作为厉行节约的义务主体,国家既要履行不浪费资源的消极义务,也要采取积极行动,规制、引导、教育所有组织和公民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为真正实施"节约资源"国策条款,应将比例原则作为判断资源利用是否合理的标准,以便更好地指导节约资源立法,并通过立法明确各国家机构承担的节约资源的职责.

门中敬、陈方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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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

节约资源 基本国策 宪法教义学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21ZD009

2024

山东社会科学
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942
ISSN:1003-4145
年,卷(期):2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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