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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边界与构造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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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是对既有公共执行机制的有益补充,但其正式入法后却陷入"实践冷遇".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设计空白是其发展的现实阻碍.当前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在适用范围、程序设计以及诉讼请求等维度均有较大完善空间.在反垄断领域内部,明晰反垄断双层法益结构有助于明确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标准;在反垄断领域外部,反垄断和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存在适用竞合的可能,办案效果标准应成为优选方案.明确赋予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公益诉权、行政执法前置、强化当事人证据提出义务可作为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有程序构造.关于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应当基于其公共执行机制之补充的定位,在社会法责任导向下请求停止侵害.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在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中有适用必要性,但须注意惩罚性赔偿的后置性定位,以合理衔接惩罚性赔偿金与行政罚款.

刘加良、李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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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山东大学检察理论研究中心

山东大学法学院

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 公共执行 程序设计 诉讼请求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19BFX108

2024

山东社会科学
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942
ISSN:1003-4145
年,卷(期):20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