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网络平台的角色定位经历了漫长变迁,从早期的信息中介组织演变为如今集先进网络技术的掌握者、商业组织形态的探索者、复杂治理格局的参与者于一体的重要角色.与之相伴的是网络平台在网络内容治理中的角色演变,从被动的治理对象转变为主动的内容管理者,法律对于网络平台的治理主体定位持续强化.网络内容治理的协同治理格局要求各治理主体之间形成自主且平等的关系,因此需要对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进一步调整.法律应当赋予网络平台对网络内容治理目标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在内容治理责任的设定上,应当尊重网络平台采取的具体网络内容管理方式.司法审查应着重保障其他治理主体的自主性,使之不因网络平台的优势地位而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