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7年以来,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在提高破产审判效能和提升司法参与社会治理能力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该机制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内生动力不足和外部动力欠佳等问题,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行政权在解决破产衍生问题上的全面效能.鉴于司法权与行政权在破产程序中互动的理论基础和现实需求,可以通过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制度空间,积极探索法治化的互动模式.这一模式应明确界定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职能范围,并合理划分二者的职责清单,以实现司法权与行政权在互补嵌合的基础上发挥作用.如此,可以构建一个行政权尊重司法权、行政权服务和保障司法权的互动框架,从而实现破产程序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规范化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