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扣押及拍卖船舶是民事诉讼中常用的海事保全及执行手段.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司法解释以"清洁船舶"制度为中心,就船舶这一特殊动产上有关债权的处置程序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规范,但在刑事诉讼领域,有关船舶除权程序的处置机关和处置程序仍不明确.以海上走私犯罪下的作案工具船舶为例,刑事司法拍卖程序在没收犯罪工具"保安处分说"语境下,围绕"清洁船舶"的拍卖理论基础,仍应唯一地委托海事法院执行拍卖,并通过对有关规范进行民刑"移植",允许善意的案外债权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通过海事请求权登记、确认与清偿程序实现其在船舶之上的合法财产权益,以解决司法实务中的规范冲突和处理结果不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