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学说与司法裁判之间存在悠久且深刻的互动关系.《民法典》虽未将法律学说列为正式的法源,但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将"法理及通行学术观点"作为七种裁判论据之一,不过未作更具体的规定.通过梳理法律学说作为法源的历史脉络、近代以来其在法典化过程中的演变以及当前司法裁判在引用法律学说时存在的不足,可以肯定法律学说对司法裁判的价值功能:为司法裁判释法说理提供价值导向、权威依据和方法论上的支持.在当前强调加强裁判理由以增强司法公信力的背景下,有必要正式确立法律学说作为法源的地位,并将其功能定位为智识性隐型法源.为此,应当构建完善司法裁判参引法律学说的体系化共性规则,并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