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拓宽了行政复议前置范围.如何使行政复议前置制度更有效地适应现实需求,充分发挥其在行政复议体系中的主渠道作用,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行政复议对于实质性化解争议有独特优势,但也存在偏离预期目标、对抗性不足、程序失范等问题.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前置制度在纠纷解决、内部监督与权利救济三个方面的积极作用,并抑制其不足与劣势,需采取一系列措施优化这一制度.具体而言,应从复议前置的导向、过程、机制、衔接四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的优化改造.在保留行政复议便捷、专业性强以及审查范围广泛等优势的同时,应加强对复议审理活动公正性的保障,以确保行政复议前置制度能够充分发挥其"过滤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