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行政协议信赖保护机制存在规范漏洞.法院在审查行政协议中的信赖要素时往往仅停留在形式审查层面,或简单以赔偿损失作为解决方案,导致协议相对人的信赖利益难以得到周全适切的保障.鉴于行政协议兼具平等性与行政性双重属性,其信赖利益的界定与单纯私法行为或一般行政行为的信赖保护有所区别.行政协议可分为处分型与允诺型两类,在处分型协议中,协议主要发挥形式作用,此时相对人的信赖更接近于对一般行政行为的信赖;在允诺型协议中,信赖的确定与行政主体的具体允诺紧密相关.遵循信赖基础判断规则,准确计算信赖损失,并适用信赖利益排除规则,从而确保行政协议中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得到公正且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