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4,Vol.40Issue(4) :85-98.

电信诈骗中供卡后截款行为的刑法定性

赖若涵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4,Vol.40Issue(4) :85-98.

电信诈骗中供卡后截款行为的刑法定性

赖若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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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厦门大学法学院;厦门大学经济犯罪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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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电信诈骗犯罪中关于供卡后截款行为的定性,存在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观点.通过实践考察,明确占有内涵及非法占有目的对于准确界定供卡后截款行为性质至关重要.依据占有二重性说,上游用卡人作为卡内资金的占有人,其占有满足占有的事实与规范要素.行为人供卡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截款的,改变了卡内资金的占有,应认定为盗窃罪.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成立须基于本犯的意思而非单纯基于非法占有目的,否则即使在客观上转移了犯罪所得,仍不应以该罪论处.行为人供卡前已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以诈骗罪论处;如果在供卡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没有认定诈骗的空间.

关键词

电信诈骗/供卡截款/占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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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湖南省法学会研究课题(22HNFX-C-004)

出版年

2024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山东法官培训学校(国家法官学院山东分院)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影响因子:0.192
ISSN:1674-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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