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地方保护主义、执行主体消极懈怠、跨地域财产处置的复杂性等导致执行难问题日益凸显.激活《民事诉讼法》第 237 条规定的交叉执行制度,本可成为化解执行难案积案的有效措施,然而,缺乏理论指引与实践积累、交叉执行案件确定标准不明确、案件流程管理不具体、案件救济途径不统一等制约了交叉执行制度效能的发挥.在明确交叉执行的法律渊源与现实意义的基础上,可通过前端类型化区分交叉执行的案件标准,中端统一案件管理、统一案件监督、统一案件退出,末端完善救济制度的程序规制,构建合理的适用规则,以推动交叉执行真正发挥自身独特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