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4,Vol.40Issue(6) :116-129.

"截贿"行为的司法认定

孙浩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4,Vol.40Issue(6) :116-129.

"截贿"行为的司法认定

孙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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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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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针对"截贿"行为的司法认定,需基于贿赂活动的特性,根据中间人在整个贿赂过程中的角色和功能进行分类分析.具体而言,探究不同中间人的真实主观意图,并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来进行评判.对于已经协助请托人达成目标的中间人截贿行为,根据其身份差异,构成受贿罪或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于未能协助实现请托意图的中间人,若其在获取财物时虚构了帮助完成请托或转交财物的情节,则表明其在获取财物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诈骗罪;若未虚构事实,表明其获取财物时无非法占有目的,则构成侵占罪.此外,牵线搭桥与截留财物是两个独立行为,若两者均构成犯罪,应当数罪并罚,以确保刑法评价的全面性.

关键词

受贿/行贿/截贿/中间人/主客观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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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4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山东法官培训学校(国家法官学院山东分院)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影响因子:0.192
ISSN:1674-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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