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刑法体系对生态环境犯罪中的事后法益恢复行为上缺乏有效的实质性评价机制.近十年来,针对判处拘役及以下刑罚的轻微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恢复性司法在实践中的优化空间显著.此类案件中,法益恢复行为的刑法评价存在明显差异,凸显了现行制度在规范量刑指引、犯罪圈划定与刑罚投入匹配性、刑罚与刑罚辅助措施衔接等方面的不足.微罪社会罚作为一种符合犯罪分层治理理念、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刑罚轻缓化趋势的举措,与恢复正义的核心价值相契合.为构建科学有效的微罪社会罚机制,合理评价犯罪人犯罪后的法益恢复行为,需从完善法律规范、统一司法适用标准、强化监管执行等方面入手,推动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实践进程,以实现环境保护与司法效能的双重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