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4,Vol.40Issue(6) :145-166.

《民法典》第408条抵押权保全规则释论

谭锋波 陈本寒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4,Vol.40Issue(6) :145-166.

《民法典》第408条抵押权保全规则释论

谭锋波 1陈本寒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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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 2. 武汉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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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408条基于担保价值维持义务确立的抵押权保全请求权对债权的安全具有预防与调整功能.作为预防工具的价值减少防止权,应界定为物权请求权,并扩张适用于第三人减损抵押物价值和第三人侵夺抵押物占有的情形.而作为调整工具的价值恢复请求权和增担保请求权宜界定为债权请求权,须以可归责于抵押人为要件.增担保请求权只能由抵押权人行使,种类上不受限制,以抵押权人同意为原则,但应给予抵押人或债务人合理的期限;增担保与恢复价值属于竞合关系,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增担保请求权原则上不可强制履行,抵押人拒不提供增担保,也不恢复抵押物价值,仅仅产生提前清偿的法律后果.提前清偿包括提前行使抵押权,在适用上需先区分抵押人和债务人是否为同一人.

关键词

抵押权/价值减少防止权/物权请求权/增担保/提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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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4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山东法官培训学校(国家法官学院山东分院)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影响因子:0.192
ISSN:1674-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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