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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过滤义务研究——以欧盟立法实践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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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作为事后救济手段的"通知—删除"规则难以有效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同时,著作权内容过滤技术的发展,为著作权网络侵权的事前防范提供了可能.因此,欧盟在《单一数字市场版权指令》中明确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内容过滤义务,为网络侵权责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我国作为互联网产业高速发展的大国、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常发地,通过立法确立"过滤义务"的时机已成熟.在具体制度设想上,我国可以借鉴欧盟先进的立法经验,选择适宜的规制模式,明确规定"过滤义务"的适用主体,建立合理的成本分摊机制与过滤标准,并针对错误过滤建立合理救济机制.

马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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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875

网络服务提供者 过滤义务 版权侵权

2021

社会科学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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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年,卷(期):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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