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分则第263条第2款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之一,而最高人民法院早前发布的文件明确将"小型出租车"排除在抢劫罪加重情节"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范畴之外.交通部已经发布相关文件明确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并且鼓励拼车合乘,"拼车"成为人们 日常出行的常态化方式之一.如果出行选择网约车"拼车",最多可以同时与三个不相识的乘客通行.拼车状态下的网约车已经失去了传统意义上小型出租车的排他性与私密性,反而更多地具备刑法意义上"公共交通工具"的"公共"特征.所以,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公共"的语义作出解释时应当予以适当扩张,从而将处于"拼车"状态下的小型出租车纳入"公共交通工具"的语义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