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行为的性质归属至今争论不休,主要表现为作为说与第三行为形式说的立场对立.第三行为形式说认为持有具有动静交融的特点,并以自然行为论为基点认为持有与作为、不作为存在本质差异.第三行为形式说的逻辑误区在于持有的静止性特征仅存在于事实评价层面,不具有动静交融的规范意义.持有行为性质的理论进路中,应当重申社会行为论,以实质解释持有的行为性质;应当肯定规范区分论具有优势地位,在规范区分论下,作为与不作为形成二元关系.作为与不作为的具体判断中,应当从类型化的角度新构"语义表达与前提条件之证成"的双重判断标准.持有型犯罪的罪状呈现的是禁止性规范,持有是背反禁止性规范的作为.同时,唯有作为属性的定论方能落实持有型犯罪的刑事政策和实践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