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创新性的技术应用不直接涉及著作权法的制度性评价.生成式人工智能既可以是合法的技术过程,也可以是基于著作权侵权的违法技术应用并承担法律责任.合法行为与侵权行为共同构成了生成式人工智能在著作权法层面的二元法律属性,而著作权侵权标准的适用增加了生成式人工智能在著作权法层面的法律不确定性.必须承认的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无论是作为合法技术还是侵权应用都会对人工智能的整体技术研发和产业发展产生实质影响.因此,有必要廓清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著作权合法行为或著作权侵权行为时所产生的价值内涵与潜在影响,为著作权法的规范应对提供价值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