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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及其违约责任
预约合同及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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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对《民法典》第495条关于预约合同的规定作出三方面解释.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达成的初步协议,只有满足两项条件,即须有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约定与约定在内容上须具有确定性,才能构成预约合同.违反预约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主要表现为拒绝履行预约合同义务与履行预约合同义务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本约合同未能订立.由预约合同产生的义务一般属于一种方式性义务.违背诚信导致本约合同未能订立是指债务人未遵循诚信原则尽最大努力履行义务,造成本约合同未成立的客观事实.违反预约合同义务的责任承担方式是损失赔偿,不包括继续履行.该损失赔偿可理解为一种缔约机会损失赔偿,赔偿额应依缔约机会的期待可能性,在订立、履行预约合同付出的信赖利益与本约成立所可能产生的履行利益之间进行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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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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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 100720
关键词:
预约合同
本约合同
违约责任
损失赔偿
缔约机会损失
出版年:
2024
社会科学研究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社会科学研究
CSTPCD
CSSCI
CHSSCD
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
1.064
ISSN:
1000-4769
年,卷(期):
2024.
(1)
参考文献量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