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法》第163条的禁止财务资助制度,是本次公司资本制及公司治理改革修法的亮点.禁止财务资助规则并非孑然独立,须置身于授权资本制的语境中予以观察.我国立法采取财务资助的"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模式,具有独特的历史基因与避免资本虚化的正当性.禁止财务资助规则与购买公司的普通股与类别股相绑定,取得方式包括股份转让与新股发行认购,但排除股份继承情形.无论直接或间接的任何财务资助方式,均受董事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的行为准则约束.公司财务资助行为本身并无好坏之分,例外允许更能激发财富创造动力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我国立法除了允许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资助外,还允许为了公司利益经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在资本比例模式下的其他例外情形.违法的财务资助行为不应影响取得股份行为的效力认定,但应合理追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并考虑赋予其他股东与债权人以异议权来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