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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合同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先行赔付责任研究——以平台提供者中介入地位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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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先行赔付责任多被理解为侵权责任,但这忽视了平台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真实存在的合同关系,遮蔽了先行赔付责任的违约责任性质.网络交易平台为消费者提供交易信息,实为平台型中介入,其承担先行赔付责任,肇因于对平台服务合同之附随义务的违反."侵权责任说"以平台提供者过错为归责前提,加大了消费者的举证难度,限缩了消费者的求偿范围,且未能与《民法典》相关规范形成体系关联."违约责任说"承认先行赔付责任亦为违约责任,能够缓解"侵权责任说"引发的消费者举证困难、平台提供者责任范围过狭的现实问题,实现了平台提供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平衡.

蔡立东、陆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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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吉林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吉林长春130012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先行赔付责任 中介 惩罚性赔偿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2018YFC0832105

2021

社会科学战线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

社会科学战线

CSTPCD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417
ISSN:0257-0246
年,卷(期):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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