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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趣味共同体”——文学阐释的条件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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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一般的文本阐释不同,文学阐释的公共性常常不是以观念的形式而是以趣味的形式存在的,这就意味着趣味并不是纯粹个人性的,它同样具有普遍性.对“趣味”的阐释或者通过“趣味”进行阐释乃是文学阐释不同于其他文本阐释的主要特征.文学阐释首先应该是一种趣味阐释,其次才是政治的或者意识形态等观念阐释.趣味的普遍性或公共性是历史的产物,因而是有限度的.这种限度来自某种决定着趣味产生并使之存在其中的公共领域,对此我们称之为“趣味共同体”.“趣味共同体”具有共时性和历时性双重特性,有着广泛而复杂的关联,是趣味阐释赖以进行的具体条件,因而也是文学阐释学应该予以高度关注的问题.

李春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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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文学院,广东广州510631

趣味 趣味阐释 文学阐释 趣味共同体 共通感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19ZDA264

2021

社会科学战线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

社会科学战线

CSTPCD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417
ISSN:0257-0246
年,卷(期):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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