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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规定类型识别的辨伪与存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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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规定了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增加了规范目的 保留和悖俗无效的新规,更契合中国特色法治体系的时代特质,但如何甄别强制性规定依然未置一词.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公布的《九民纪要》(法[2019] 254号)似乎给出了答案,其中第30条是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基础上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进行了举例式说明,表明实务界对类型识别的肯定态度,但学界对此聚讼纷纭.通过521篇司法案例对强制性规定类型识别如何影响合同效力的问题展开深入研究,可知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作为区分强制性规定的学术性标签,是对判决结果的描述而非判决理由的澄清,对实践没有真正的指导意义.判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合理有效的路径:一是明文规定获得合同效力的结论;二是法官应当分析规范立法旨意及在比例原则指导下展开个案的利益衡量综合判定.

郑成良、牛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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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130012

吉林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吉林长春130012

强制性规定 合同效力 类型识别 利益衡量 比例原则

2021

社会科学战线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

社会科学战线

CSTPCD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417
ISSN:0257-0246
年,卷(期):2021.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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