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公私法接轨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规制逻辑

公私法接轨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规制逻辑

扫码查看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野生动物资源、无居民海岛资源和无线电频谱资源等自然资源均应以一定方式特定化才能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全民所有只是作为一个经济学或者政治学意义上的概念,国家所有是自然资源全民所有的私法表达.国家公权力授权的行政机关等是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主体,国家是自然资源的归属主体,通过行政许可程序设立的自然资源用益物权既是私益实现的方式,也包含公共利益保护的内容,这些用益物权可以统称为特许物权,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以设立用益物权的方式进入市场表现出公私法两种法律规制逻辑的接轨.

李国强、李雨佳

展开 >

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吉林长春130012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民法典》 国家所有权 自然资源 公权力 私权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2020AFX017

2021

社会科学战线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

社会科学战线

CSTPCD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417
ISSN:0257-0246
年,卷(期):2021.311(5)
  • 7
  •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