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33条对遗嘱信托仅作了原则规定,而未作具体的规定.导致遗嘱信托制度"碎片化"立法持续.中华遗嘱库通过"登记遗嘱"实践,解决了遗嘱保管与执行的"双难问题",但对遗嘱信托制度的构建没有突破.完善遗产继承制度和遗嘱信托制度,应当从完善遗嘱保管人、遗嘱执行人以及继承制度的主体即遗嘱人、受托人、受益人等出发,详细规定信托财产、信托利益和信托目的等内容,加深遗嘱信托成立、有效和遗嘱保管人、遗产执行人等相关制度设计,全面审视遗嘱继承制度和遗嘱信托制度同构,充分重视司法实践中遗嘱的保管、执行的有效解决.由于遗嘱信托制度受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和公益信托"碎片化"立法的制约,遗嘱信托与民事信托的同构路径是建构中国遗嘱信托法律制度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