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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董事自我交易合同的效力
论中国董事自我交易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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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关联交易的实质在于"交易表面上发生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方之间,实际上却只由一方决定".因此,董事自我交易合同效力认定问题,需要以公司法原理和特性为基础,认识和解读合同效力的具体适用类型.规制确定合同效力的基准:实质公平为先,不能侵害公司利益;程序公平为保障,依据公司决议的正当程序.本文通过对中国董事自我交易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分析了董事自我交易效力认定中的利益冲突与关系协调,对如何构建中国董事关联交易合同效力类型与模式给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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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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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关键词:
董事
自我交易
合同效力
公司利益
基金:
项目编号:
出版年:
2021
社会科学战线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
社会科学战线
CSTPCD
CSSCI
CHSSCD
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
0.417
ISSN:
0257-0246
年,卷(期):
2021.
314
(8)
被引量
3
参考文献量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