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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商标获得显著性制度立法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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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两国在商标获得显著性制度立法上有明显的差异.在获得显著性制度适用情形方面,中国《商标法》列举可以适用的情形,而美国《商标法案》列举排除适用的情形,两者在立法的角度上相反,在包含兜底条款上不同.在获得显著性的认定方面,中国只有一种证明途径,即举证证明标志经过使用具有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而美国除了有与中国相似的"其他证据"外,还包括"拥有在先注册"和"商业中五年实质独占的持续的使用".另外,中国获得显著性认定规则的详细、明确程度远逊于美国.

赵建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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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商标权 获得显著性 中美比较 适用情形 认定标准

2021

社会科学战线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

社会科学战线

CSTPCD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417
ISSN:0257-0246
年,卷(期):2021.3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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