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正在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面临着是否采纳区域化治理提案的抉择.欧盟各成员国、世界卫生组织非洲区域成员国、美国等具有区域化治理背景的缔约国希望通过修订《国际卫生条例(2005)》以加强区域办事处职权.区域化治理自世界卫生组织成立时就存在,然而一直以来都面临超出《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赋权的争议.在《国际卫生条例(2005)》修订中,选择区域化治理同样存在超出赋权范围的法律问题.建立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提案可能造成区域主任与总干事职权重叠,亦对《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44条规定的合作与援助义务构成挑战.赋权区域办事处基于普遍卫生定期审查机制、额外卫生措施、合作和援助等向会员国提供资源支持均可能超出《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50条规定的区域委员会与办事处职权范围.由每个区域6名政府专家组成的遵约委员会亦带来信息滥用风险.
基金项目
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中国比较法学·2023年度"项目(CLC2023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