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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投顾信息披露义务的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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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的根本目的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和传统投资顾问比较,在智能投顾环境下,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市场变化、算法运行、告知说明和数据安全等方面日趋复杂,亟待解决规制尺度问题、责任模糊问题和利益冲突问题.中国法律对智能投顾领域信息披露的规定不完善,带来实践中的困惑和无序.应当建立智能投顾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在不可能采取完全列举方式的情况下,应明确披露的原则,强调披露义务人的自我约束,进行总体方向性的指引;强调差异性和适度性要求,在有序发展和防范风险之间寻求平衡点;选择性披露要以能够实际影响投资者决策为判断依据;通过确立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来强化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承担.

于莹、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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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 130012

智能投顾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的适度性 信息披露的差异性

2024

社会科学战线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

社会科学战线

CSTPCD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417
ISSN:0257-0246
年,卷(期):2024.3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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