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战线2024,Vol.345Issue(3) :216-226.

智能投顾信息披露义务的再造

于莹 王策
社会科学战线2024,Vol.345Issue(3) :216-226.

智能投顾信息披露义务的再造

于莹 1王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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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 13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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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息披露的根本目的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和传统投资顾问比较,在智能投顾环境下,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市场变化、算法运行、告知说明和数据安全等方面日趋复杂,亟待解决规制尺度问题、责任模糊问题和利益冲突问题.中国法律对智能投顾领域信息披露的规定不完善,带来实践中的困惑和无序.应当建立智能投顾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在不可能采取完全列举方式的情况下,应明确披露的原则,强调披露义务人的自我约束,进行总体方向性的指引;强调差异性和适度性要求,在有序发展和防范风险之间寻求平衡点;选择性披露要以能够实际影响投资者决策为判断依据;通过确立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来强化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承担.

关键词

智能投顾/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适度性/信息披露的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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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4
社会科学战线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

社会科学战线

CSTPCD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417
ISSN:0257-0246
参考文献量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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