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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视域的单位犯罪追责基础与追责程序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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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端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合规理念,在域外实践中常被作为对企业减免刑事责任的事由,美国通过不起诉和缓起诉两种诉讼程序对建立合规计划的企业"网开一面".这些理念和实践对中国单位犯罪的追责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从实体法看,传统刑法从个人责任出发认定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做法已经不能满足当代决策过程复杂、规模巨大的企业规避风险的需求,极易造成处罚范围的扩大或缩小.引入刑事合规理念之后,单位犯罪追责的基础就可以界定为单位本身在管理模式、治理结构等方面的缺陷,即单位本身的"人格缺陷".从这个角度出发,有必要对中国《刑法》第30、31条单位犯罪的概念和处罚原则进行修改.从程序法看,为充分发挥刑事合规的刑罚激励效用,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设置单位犯罪暂缓起诉制度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构建单位犯罪不起诉和暂缓起诉特别程序,为刑事合规在司法中的适用提供程序法依据.

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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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吉林通化 134001

刑事合规 单位犯罪 自然人犯罪 追责基础 追责程序

2024

社会科学战线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

社会科学战线

CSTPCD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417
ISSN:0257-0246
年,卷(期):2024.3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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