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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国家安全刑法观的缘起及立法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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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国家安全刑法观源自总体国家安全观.从总体国家安全刑法观展开,立法上,对于传统危害国家安全罪,应增加煽动型犯罪类型,并增设"拒绝提供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证据罪"和"妨害国交罪";对于涉密犯罪应增设"非法买卖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军事秘密罪"和"伪造、变造国家秘密罪";对于社会管理犯罪应将"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完善为"非法传播有害生物物种罪",并增设"危害文化安全罪";对于涉核犯罪,应增设"非法制造、买卖、提供、运输、储存核技术设备、物品罪"和"非法持有、使用核材料罪";对于涉民族团结和少数民族民主权利犯罪应对"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等做出犯罪主体、罪刑阶梯乃至附加刑的重新考量.总体国家安全刑法观不仅有着新型犯罪的特别视野,而且拒斥"刑法象征性立法".总体国家安全刑法观还要求现行刑法分则的罪章体系重置.在总体国家安全刑法观中,由于总体国家安全的"体系性",故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司法解释应是体系性解释.

马荣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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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系,江苏南京 211521

总体国家安全观 总体国家安全刑法观 危害国家安全罪 涉密犯罪 涉核犯罪

2024

社会科学战线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

社会科学战线

CSTPCD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417
ISSN:0257-0246
年,卷(期):2024.3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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