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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方立法中的价值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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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中,地方立法需要引入关系论价值思维.立足于价值的主体性,权利思维构成地方立法中价值思维的法律表达.因倚重"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所体现的工具性价值,"不抵触原则"未能得到充分遵循,中国地方立法中的权利思维被弱化,价值思维的呈现层次不合理,地方立法中的工具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之间的有效互动受阻,安全价值在其中的保障性作用发挥欠佳.针对这些问题,需要在价值的主体性引领下,进一步确立与强化新时代的权利思维,完善中国地方立法中价值思维的呈现层次,实现地方立法中技术性与价值性的良性互动,提升安全价值在中国地方立法价值结构中的保障性地位,以实现中国地方立法中价值思维的整全性,由此助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

任瑞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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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 475001

地方立法 价值思维 主体性 权利思维 安全

2024

社会科学战线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

社会科学战线

CSTPCD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417
ISSN:0257-0246
年,卷(期):2024.3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