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辨析体育协会改制后其法律主体地位的重构及监察范围的重新界定,在此基础上讨论体育监察体系的重塑.认为:尽管体育协会改制后实现管办分离,成为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社团法人,但改制后的部分协会仍属于行使公权力的社会组织,协会内部公职人员应纳入监察监督范围.体育协会监察范围的确定可以公权力和自治权的边界为主线,结合权力来源和依据、专属性和开放性等标准,在个案中进行综合判断.体育监察体系应以平衡体育自治与监察监督为基本原则,进一步更新监察法律规范,以权力清单明晰权力和监督边界,构造综合性体育监察体系,建立高效的体育腐败监察调查机制.
基金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20YJC82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