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早期东南亚华人先贤在造庙供奉故乡神明的同时,也曾运用西方殖民政府或土邦王公赋予的自治权力,在庙内设立了"宗教法庭",对各种民间矛盾纷争进行调解.从有关档案资料的记载来看,这种"宗教法庭"是当年东南亚华人自治机构的组成部分之一,且庙内神明也均在其中扮演了存在一定差别的角色,这就使它们同时具备了现实、宗教两种合法性,获得了普遍认可并长期运行;虽然它们现已因政治形势的变化、受制于自身局限性等原因,丧失了现实合法性并最终消亡,但从整个历史过程来看,它们还是在调解矛盾纷争、更好地运用被赋予之自治权力、赋予有关民间信仰以一定社会功能、使其更好传承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018)(18ZDA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