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公益诉讼"双阶模式"的制度构造在实现维护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尚担负着促进行政机关依法执政、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等多重功能.由于诉前程序设置在事实上浸透着"能动司法"的理念,且立法缺位,所以检察机关在职权行使过程中相较于传统诉讼程序而言具有更强的主动性,无形中淡化了监督权能的司法属性.如何妥善处理司法谦抑性、首次行政管辖及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厘清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边界便成为诉前阶段司法化改良的关键.因此,亟需激活诉前保全制度,构建文书公开、参与多元的保障机制,并加快推进公益诉讼立法,以确保诉前程序在法治轨道上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