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专项债券的基础功能是规范举债,关键功能是促进地方发展,延伸功能是稳定经济.但审批制管理模式导致各级政府忽视了责任承担,迷失于额度竞争,热衷于规模增长,不仅阻碍了前述功能实现,还蕴藏着债务风险.放弃审批制转向核准制,是实践需要,也是理论需要.核准制以法律约束为主,可有效保障规范举债;以提升市县政府举债能动性为关键,能积极推动地方发展;以市场化运行为基本形式,有利于稳定经济.因此,有必要进行相应的制度革新以推进核准制落地.应完善相关法律规范,以权责一致为基础推动规范举债;允许市县政府在余额内自借自还,以市县政府为主导促进地方发展;加强市县政府专项债券权力制约,以各方利益均衡为前提稳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