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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收益分配的税制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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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的重要一环,将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模式转向税收模式,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阶段,应按照入市方式配置税种:以出让、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应征土地增值税;以出租情形入市的,应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将之定位于地方税和目的税.再转让阶段,使用权出售、交换、赠与、作价出资(入股)流转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使用权租赁的,应征收企业所得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应在集体与成员之间合理分配,实行下限控制与村民自治相结合的模式.

何兆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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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驻沈阳特派员办事处法制处

辽宁大学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土地收益调节金 土地增值税 乡村振兴

2024

税收经济研究
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税收经济研究

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753
ISSN:2095-1280
年,卷(期):2024.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