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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收强制执行权配置模式之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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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强制执行权的科学配置有利于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目前,我国税收强制执行权"双主体"的配置模式在运行中存在税收强制执行权限不清、运行程序失范、执行人权利救济不充分的现实困境.基于税务机关在降低执行成本、提升执行效率及专业性上的明显优势,我国税收强制执行权应实行税务机关自力执行的单一配置模式,这不仅符合强制执行权是行政权的权力属性,而且更有利于对被执行人的权益保护.有鉴于此,可通过严格程序规制,强化内外监督,完善被执行人权利救济机制,衡平保护国家税收利益与被执行人权益,实现税收强制执行权配置兼顾效率和公平的价值追求.

刘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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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法学院

税收强制执行权 配置模式自力执行 税收治理

2024

税务研究
中国税务杂志社

税务研究

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1.497
ISSN:1003-448X
年,卷(期):2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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