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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经验看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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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在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选择上始终存在争议,既有建议以家庭为单位,也有坚持以个人为单位.面对分歧,有必要从历史角度来探讨家庭这一核心要素之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要意义.首先,就古代历史经验而言,家庭课税模式早已有之,但不同时期的家庭课税模式前后有别.其次,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经济社会转型与家庭定位变化的发展历程而言,现阶段需要以更加积极的态度看待家庭,引入家庭课税模式.因此,为了更好发挥税收政策在保障婚姻家庭和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的作用,建议引入家庭作为纳税单位、建立夫妻联合申报制度、扩大综合所得范围、完善专项附加扣除办法.

童光辉、杨澄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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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浙江研究院

浙江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个人所得税 纳税单位 家庭 专项附加扣除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

20BJY212

2024

税务研究
中国税务杂志社

税务研究

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1.497
ISSN:1003-448X
年,卷(期):20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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