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新生税款主要因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而产生.为确保此类税款的优先清偿,既有实践倾向于直接从执行款中划扣新生税款.然而,该做法的法律依据并不适格,且难以消除优先清偿税种范围的争议,亟待重构.新生税款的有序清偿应秉持债权平衡保护的价值立场,遵循民事执行程序的建构理念,以共益性特征和政策性考虑作为优先清偿的二元理论基础.立法完善时,应当仅在参与分配制度中认定新生税款的共益性特征,明确其为共益债务并以被执行人的法定税负为限;基于政策考虑优先清偿新生税款宜采用设定特别优先权的方式,并将税种限制在间接税的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