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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刑法观下自动驾驶技术风险的刑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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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系统不具备刑责资格,不能通过对自动驾驶系统施加刑罚威慑其不实施损害行为.自动驾驶系统数据不充分、瑕疵和算法的不可知性是自动驾驶技术风险的核心来源.这种风险具备人为性、兼具积极与消极价值、行为与损害间发展路径不清晰、影响范围广等特点.传统以个人自由保障为根基的刑法理论对其规制时,存在行为不法性难以认定、损害结果难以归责、无法实现对公共安全保护需要的困境.为应对该新型技术风险,刑法理论要向预防刑法观转型,树立事前预防与保障公共安全的刑法理念,建立客观不法论、规范罪责论.生产商和编程者能够预见其干预风险的产生和发展,对他们施加刑罚可实现控制风险的效果.编程者违反规范进行编程、生产商未充分履行监管义务将分别承担故意犯罪责任、监督过失责任.

林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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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 450046

自动驾驶 数据与算法 技术风险 归因与归责

2024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影响因子:0.29
ISSN:1009-3192
年,卷(期):2024.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