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全流程适用的背景下,侦查阶段推进企业合规具有必要性与正当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合规在该阶段的推进毫无限制.由于存在侦查终结与合规启动的时机交错、侦查的秘密性与合规的公开性以及提高侦查质效与误导侦查的风险这三对难以平衡的矛盾,侦查阶段开展合规必然要受到一定限制:在时间上不宜过早地启动合规,诉讼构造上仍应保留对抗式的底色,出罪式激励的适用也应当受到限制.为发挥合规的治理功能,合规主导权应由检察机关行使,提前介入制度的功能应适度扩展,还需强调侦查机关背景调查的责任与告知义务,并构建强制性措施适用的必要性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