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24,Vol.34Issue(2) :60-64.DOI:10.19536/j.cnki.411439.2024.02.010

自洗钱入罪后相关司法适用问题辨析

刘洋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24,Vol.34Issue(2) :60-64.DOI:10.19536/j.cnki.411439.2024.02.010

自洗钱入罪后相关司法适用问题辨析

刘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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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上海 20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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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洗钱罪在突出保障金融管理秩序法益基础上,应明确带有掩饰、隐瞒赃款性质的非常规使用、消费行为以及使用他人资金账户收取、占有赃款行为可成立自洗钱犯罪.洗钱罪非目的犯,但"明知"依然是洗钱罪主观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自洗钱与上游犯罪行为通常应数罪并罚,但"使用他人资金账户"的自洗钱成立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事前有通谋"应对本犯、洗钱犯罪人均数罪并罚.

关键词

洗钱罪/自洗钱/上游犯罪/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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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4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影响因子:0.29
ISSN:1009-3192
参考文献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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