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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4,
Vol.
34
Issue
(2) :
60-64.
DOI:
10.19536/j.cnki.411439.2024.02.010
自洗钱入罪后相关司法适用问题辨析
刘洋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4,
Vol.
34
Issue
(2) :
60-64.
DOI:
10.19536/j.cnki.411439.2024.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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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维普
万方数据
自洗钱入罪后相关司法适用问题辨析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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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1.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上海 20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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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洗钱罪在突出保障金融管理秩序法益基础上,应明确带有掩饰、隐瞒赃款性质的非常规使用、消费行为以及使用他人资金账户收取、占有赃款行为可成立自洗钱犯罪.洗钱罪非目的犯,但"明知"依然是洗钱罪主观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自洗钱与上游犯罪行为通常应数罪并罚,但"使用他人资金账户"的自洗钱成立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事前有通谋"应对本犯、洗钱犯罪人均数罪并罚.
关键词
洗钱罪
/
自洗钱
/
上游犯罪
/
司法适用
引用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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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4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影响因子:
0.29
ISSN:
1009-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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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量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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