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爬虫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构造与刑法规制——以行为的"层级式类型化"构造为视角

爬虫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构造与刑法规制——以行为的"层级式类型化"构造为视角

扫码查看
爬虫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可能构成犯罪,但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刑法规制模糊的困境,理论界传统类型化讨论难以兼顾准确性、体系性与前瞻性."层级式类型化"思维的提出对于提升司法效率与准确率大有裨益.在行为构造与刑法规制上,三层级逐一爬升分析,爬取信息行为从参与主体层级可构建出"自产自爬"型、"自产自爬自用"型、"卖程序"型与"卖信息"型四种主体,前两者可适用刑法进行规制,后两者则要在主观上做进一步判断;从技术手段层级可构建出窃取型、侵入型与正常登录型三种手段,侵入型手段应着重考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适用,正常登录型手段则应从行为与角色界限的关系中考察罪名适用,从公民个人信息层级可构建出公开型与非公开型两种被爬取信息,而获取"非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在实质层面做出罪处理.

阮方晓

展开 >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

网络爬虫 公民个人信息 行为构造 层级式类型化

2024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影响因子:0.29
ISSN:1009-3192
年,卷(期):2024.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