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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主义刑法观下野生动物犯罪中的"狩猎"与"猎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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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鲜有对野生动物犯罪中的"狩猎"和"猎捕"等实行行为进行认定和区分,导致在野生动物犯罪存在高度交叉竞合的情况下难以厘清各罪的适用范围.在功能主义刑法视角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中的"猎捕"行为进行不同程度的限缩解释,将仅对野生动物资源创设抽象危险的猎捕行为、输入型猎捕和偶犯型猎捕从犯罪的构成要件中剔除,将"户外猎捕"和"主观明知特殊构成构件要素"作为狩猎的应有内涵进行认定.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中的"狩猎"属于其他两款犯罪中"猎捕"的上位概念,前者可包容评价为后者.

张允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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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38

功能主义刑法 野生动物犯罪 狩猎 猎捕

2024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影响因子:0.29
ISSN:1009-3192
年,卷(期):2024.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