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学术搜索
登录
注册
中文
EN
首页
|
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刑法治理困境及其立法应对
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刑法治理困境及其立法应对
引用
认领
扫码查看
点击上方二维码区域,可以放大扫码查看
原文链接
万方数据
维普
中文摘要: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仅规定了非法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等三种不法行为类型,难以将各类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直接纳入规制范围.同时,以下游犯罪对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也存在一定局限性.当无法通过解释论进路回应具有规制必要性的危害行为时,应寻求通过立法论进路作出应对.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系直接对个人信息权造成侵害的行为方式,在该类犯罪流程中处于核心地位;相较于刑法对非法出售、提供、获取等"边缘"行为作出预防性、前置化的规制模式而言,对非法使用行为作出独立规制,在犯罪治理方面更具功能优势.因此,应考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专门增设一款,罪状可表述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未征得权利主体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
收起全部
展开查看外文信息
作者:
张哲、姜瀛
展开 >
作者单位: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 116026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使用个人信息
立法论
出版年:
2024
DOI:
10.19536/j.cnki.411439.2024.04.008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影响因子:
0.29
ISSN:
1009-3192
年,卷(期):
2024.
34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