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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域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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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赋予私主体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请求权,是贯彻落实总则编绿色原则的应有之意,也是保障我国法律体系内部逻辑自洽的客观需要。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存在三个难点:一是需要区分作为原因行为的环境污染行为与生态破坏行为;二是厘清环境侵害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的关系;三是需要与物权编的相邻关系进行适当协调。由此,就《民法典》视域下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适用范围,可以从明晰保护边界、结合主观过错确定责任的类型与大小,以及重构环境污染案件类型等方面进行限缩。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ivil Code

潘晓滨、黄昱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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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财经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222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民法典 侵权责任 限度

2021

天津法学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天津市法学会

天津法学

CHSSCD
影响因子:0.346
ISSN:1674-828X
年,卷(期):2021.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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