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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域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限度
《民法典》视域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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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
中文摘要: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赋予私主体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请求权,是贯彻落实总则编绿色原则的应有之意,也是保障我国法律体系内部逻辑自洽的客观需要。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存在三个难点:一是需要区分作为原因行为的环境污染行为与生态破坏行为;二是厘清环境侵害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的关系;三是需要与物权编的相邻关系进行适当协调。由此,就《民法典》视域下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适用范围,可以从明晰保护边界、结合主观过错确定责任的类型与大小,以及重构环境污染案件类型等方面进行限缩。
外文标题: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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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晓滨、黄昱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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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天津财经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222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民法典
侵权责任
限度
出版年:
2021
天津法学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天津市法学会
天津法学
CHSSCD
影响因子:
0.346
ISSN:
1674-828X
年,卷(期):
2021.
37
(3)
参考文献量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