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位授予非学术标准在各高校的文件中内容差异较大,司法领域未实现同案同判,《学位法草案》亦未对非学术标准展开详细列明.设定非学术标准满足社会对于学位的道德期许,符合我国国家学位制度的施行逻辑,也是域外法治发达国家的普遍经验.既有理论对非学术标准的正当性来源存在误读,因此未来学位法应通过构建"双重正当逻辑",将非学术标准的正当性定位于立法授权,将学术标准的正当性定位于学术自治.在此基础上,应将政治标准严格地限定于不得违反《刑法》"危害国家安全罪"这一章之规定,提升其可操作性;逐条归纳列举"违反法律""非学术性学术不端"行为,删除"违反校纪"类标准,划定其合理范畴;应当前述两项标准界定道德标准的范畴,避免其泛化适用.高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应遵循法律保留尤其是正当程序原则,实现非学术标准实践的规范化.
基金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23YJC880159)
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KYCX23_1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