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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协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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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著作权领域的侵权赔偿以法定赔偿为主,并不能达到震慑侵权人的效果,导致了著作权人维权积极性不高、侵权现象屡禁不止。2020年我国颁布的《民法典》和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皆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著作权侵权已进入惩罚性赔偿时代。对恶意侵犯著作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具有惩戒、震慑侵权人的功能。在法律适用中,应厘清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界限、明晰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正确适用裁量性赔偿、合理确定赔偿系数,使二者优势互补、促近我国版权产业的繁荣。

尹梅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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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著作权 惩罚性赔偿 法定赔偿 协调适用

2021

文存阅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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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年,卷(期):20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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