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介入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风险应采取包括刑法规制的后卫性、保护性和就轻性等内容的谨慎性规制模式,其符合技术中立原理、刑法谦抑性原则和刑法可允许风险理论的要求,值得提倡和践行.在适用刑法谨慎性规制模式时,应秉承法益保护原则和比例原则,需要廓清刑事法治外部的技术规则、行业规则以及前置法和刑法的适用畛域,同时也要明确刑事法治内部重罪和轻罪的作用边界.在刑法适用范围之外,虚假信息生成风险和违反使用规则的行为可以分别由技术规则和行业规则处理.介于民事不法与犯罪未遂之间的行为以及纯粹破解技术措施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行为,应当优先适用民事法律,而算法妨害行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履行适当管理义务的行为应由行政法规制.在刑法适用范围之内,应优先适用轻罪,在构成要件明确的罪名和兜底罪名中选择明确性的罪名,在预防性罪名和实害性罪名中选择预防性罪名.
基金项目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2023EFX010)
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互联网法治重点研究课题(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