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当前,为了回应轻微罪数量逐步增多的立法趋势和司法实践中犯罪结构的变化,实现刑事制裁外不利后果的去同质化,应当将犯罪划分为重罪、轻罪和微罪三个层次.关于重罪、轻罪和微罪的划分标准,理论上存在不同认识,应当以犯罪分层的功用为导向,采用法定刑和宣告刑并置的二元标准说.依据此标准,最低刑为 3 年(不包括本数)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的犯罪为重罪,最高刑为 1 年(不包括本数)以上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为轻罪,最高刑为 1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罚的犯罪为微罪.对重罪、轻罪和微罪的刑事制裁外不利后果,应根据宣告刑标准予以差异化设计,同时应根据故意犯和过失犯的不同对重罪的刑事制裁外不利后果予以差异化设计;对重罪、轻罪和微罪的犯罪非既遂形态和帮助犯的处罚范围,应根据法定刑标准依次缩小;对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适用,应根据宣告刑标准在重罪、轻罪和微罪之间予以合理分配.